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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防雷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7号

京建法〔2017〕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气象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根据《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要求,为保障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安全,做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施工验收工作,坚持“放、管、服”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不包括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二、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防雷设计说明、防雷类别的选取及采取的防雷措施,并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相关要求。工程竣工图中应当包含防雷装置的内容。

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7〕8号

京建法〔2017〕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定额”),规范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其中,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40%或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0%的项目。

  二、定额作用

  (一)本定额作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作为编制工程投标报价、确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的参考依据。

  (二)本定额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的数量标准。

  三、计价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5号

京建法〔2017〕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 市 农 村 工 作 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农村工作委员会:

  现将《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京民救发〔2010〕101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7】4号

京建法【2017】4号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7〕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区国土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简称住宅平房,下同)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通知如下:

    一、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当办理审核,房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记载的房屋平面布局等进行审核。

    二、住宅平房因新建、翻改建或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等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

    三、住宅平房办理房源核验时,属地房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进行实地核验,将具有院落居民通行、应急救援功能的部位,在《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中标注为“通道”。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标注信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予以记载。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7〕3号

京建法〔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商品住房销售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三、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法〔2017〕2号

京建法〔2017〕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快推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删除通知中第六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可参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2〕5号)中的有关规定,简化招标投标手续,缩短审批时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通知中其它条款继续执行,其中第七条自动变更为第六条。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