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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部分从业人员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19号 

京建法〔2017〕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考试报名工作,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建筑业企业部分从业人员考试报名工作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一)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二)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报考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职人员;

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6号

京建法〔2017〕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7〕18号

京建法〔2017〕1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切实解决当前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标专家入库管理,严格评标专家准入制度

(一)评标专家候选人的征集采取个人自愿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在单位对其推荐的评标专家候选人承担管理责任。

(二)评标专家候选人申请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三)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候选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书面确认。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和单位推荐资格,并记入个人和单位的诚信档案。

(四)评标专家候选人申请入库过程中,拒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存在扰乱工作秩序、辱骂或威胁工作人员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7〕14号

京建法〔2017〕14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2号)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函〔2017〕370号)的要求,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委对2017年6月30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06件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结束的通知——京建法〔2017〕15号

京建法〔2017〕1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北京辖内各中资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扩大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5〕6号)要求,本市自2015年5月1日起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怀柔区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目前,一年的试点期已经结束。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有关指示精神及各单位反馈的试点工作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不再继续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点工作。

关于修改《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7〕13号

京建法〔2017〕1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修改《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建法[2017]1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我委对《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中,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有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58号)

  (一)删除第三条第(六)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晋升一级资质等级核定的企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听取专家意见。”

关于印发《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1号

 京建法〔2017〕1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年)》,规范我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2号

京建法【2017】1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行动计划(2016-2018年)》(京建发﹝2016﹞325号)相关要求,规范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代章)

          2017年6月30日

 

京建法﹝2017﹞12号附件

关于取消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7〕10号

京建法〔2017〕1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精神,进一步精简我市建筑节能领域行政管理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要求,现取消我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8日起,我市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取消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建设单位应该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办理完设计变更复审后,方可实施。

      四、施工单位应该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应采用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

      五、监理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